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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認股要繳稅嗎?五種獎酬工具課稅時點與產創條例緩課全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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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認股在取得當下不用繳稅,但在「可處分日」或「認股權執行日」時,必須就當日股票時價超過認購價格的差額,以「其他所得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。如果可處分日的時價低於認購價,則該筆所得免稅。以下完整解析台灣五種員工獎酬工具的課稅時點、計算方式,以及產業創新條例(產創條例)的緩課節稅策略。
員工認股的課稅時點:取得、執行、處分三階段
員工認股的課稅並非發生在「取得認股權」當下,而是在「行使權利」或「達成既得條件」時才計入所得。整個流程可拆為三個階段:
- 取得階段: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(Employee Stock Option),此時員工尚未實際取得股票,依所得稅法規定不需申報所得稅。
- 行使/可處分階段:員工依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,以約定價格購入股票。此時「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 – 認股價格」的差額,屬於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的「其他所得」,必須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。
- 出售階段:員工日後賣出股票時,「賣出價 – 行使日時價」的差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,依現行所得稅法第 4-1 條規定免課所得稅。
實戰經驗:很多人以為拿到認股權就要繳稅,其實取得當下完全不用。真正的課稅關鍵是「行使日」那天的股價與認購價的價差。我建議在行使前先試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級距,避免因為認股所得一次併入而跳到更高稅率(例如從 20% 跳到 30%),這個差距可能高達數十萬元。
時價怎麼認定?上市櫃 vs 未上市公司規定不同
「時價」的認定方式依公司類型而異:上市櫃公司以執行權利日的收盤價計算,未上市公司則以最近一期會計師簽證財報的每股淨值為準。
| 公司類型 | 時價認定方式 | 法規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上市公司 | 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 |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30451436 號 |
| 上櫃公司 | 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 | 同上 |
| 興櫃公司 | 執行權利日前最近一期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報之每股淨值 | 同上 |
| 未上市/未上櫃公司 | 執行權利日前最近一期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報之每股淨值 | 同上 |
舉例:某上市公司員工以每股 30 元認購 1,000 股,行使日收盤價為 100 元,則應稅所得 = (100 – 30) x 1,000 = 70,000 元,列入該年度其他所得申報。
台灣五種員工獎酬工具的稅務比較
台灣公司法規定的員工獎酬工具共有五種,其中員工酬勞屬於「薪資所得」,其餘四種均屬「其他所得」。各工具的課稅時點與計算基礎不同,以下表格整理關鍵差異:
| 獎酬工具 | 所得類別 | 課稅時點 | 應稅金額計算 |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1. 員工酬勞股票 | 薪資所得 | 取得股票日 | 取得日時價 | 須繳 2.11% |
| 2. 員工現金增資認股 | 其他所得 | 可處分日 | 可處分日時價 – 認購價 | 免繳 |
| 3. 庫藏股轉讓員工 | 其他所得 | 可處分日 | 可處分日時價 – 認購價 | 免繳 |
| 4. 員工認股權憑證 | 其他所得 | 執行權利日 | 執行日時價 – 認股價格 | 免繳 |
| 5.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| 其他所得 | 既得條件達成日 | 達成日時價 – 認購價 | 免繳 |
來源:依公司法第 235-1 條、第 267 條及證券交易法第 28-2、28-3 條整理,截至 2026 年現行法規。
產業創新條例緩課優惠:最高 500 萬元擇低課稅
符合產創條例第 19-1 條的員工,可選擇在「取得股票日」暫不課稅,延到實際轉讓時才計算所得,且有「擇低課稅」的節稅效果。
緩課優惠的三大好處:
- 延後課稅:取得股票時不用繳稅,等到實際賣出或帳簿劃撥時才計入所得
- 擇低課稅:持股滿 2 年且繼續任職,轉讓日時價若高於取得日時價,僅以「取得日時價」計算所得(選較低的)
- 彈性出售:可依個人年度所得高低,選擇在低收入年度賣出,適用較低稅率
適用條件與限額:
- 每年獎酬股票以取得日時價計算,合計不超過新台幣 500 萬元的部分可緩課
- 超過 500 萬元的部分,仍須於取得年度課稅
- 一經選擇緩課,不得變更
- 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(含兼具員工身分者)
- 公司須事先向國稅局申請適用,員工才能選擇
認股所得的計算實例
以一個完整案例說明從取得到出售的全程稅務計算,幫助你掌握每個階段的應稅金額。
情境:上市公司 A 於 2024 年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,員工甲以每股 30 元認購價取得認股權,閉鎖期 2 年。
| 時間點 | 事件 | 股價 | 稅務處理 |
|---|---|---|---|
| 2024 年 | 取得認股權憑證 | — | 不課稅 |
| 2026 年 | 行使認股權(閉鎖期滿) | 收盤價 100 元 | 其他所得 = (100-30) x 股數 |
| 2027 年 | 出售股票 | 賣出價 160 元 | 證券交易所得 (160-100) x 股數 = 免稅 |
假設甲認購 10,000 股:
- 2026 年應申報其他所得:(100 – 30) x 10,000 = 700,000 元
- 若甲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(含此筆)落在 30% 稅率級距,此筆認股所得的稅負約 700,000 x 30% = 210,000 元
- 2027 年出售獲利:(160 – 100) x 10,000 = 600,000 元,屬證券交易所得,依現行法規免稅
注意:公司於員工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,但須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向國稅局申報免扣繳憑單。員工應據此憑單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特殊課稅規則
限制員工權利新股(Restricted Stock)的課稅時點不是「取得日」,而是「既得條件達成日」,也就是集保解除註記或信託撥付員工帳戶的那一天。
舉例:B 公司在 2023 年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,員工乙以每股 20 元認購 10,000 股,約定須在 B 公司繼續服務滿 3 年。2026 年乙達成既得條件,當日股票時價為每股 60 元:
- 應稅所得 = (60 – 20) x 10,000 = 400,000 元,計入 2026 年度其他所得
- 若乙符合產創條例且公司已申請,可選擇緩課至實際轉讓時才計稅
「既得條件達成日」的認定:
- 採集中保管: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解除限制註記之日
- 採信託保管:受託人將股票撥付員工帳戶之日
執行外國公司認股權的台灣稅務處理
即使認股標的是外國公司股票,只要員工在台灣提供勞務,行使認股權的所得仍屬台灣境內的「其他所得」,而非海外所得。
常見誤解:許多在台灣子公司工作的員工,收到母公司(如美國上市公司)發放的認股權(Stock Option)或限制性股票(RSU),誤以為這是「海外所得」,僅需在基本稅額(最低稅負)中申報。
正確認定:依財政部函釋,員工自取得認股權日起至可行使日的期間內,如勞務提供地在台灣,則行使日時價與認股價的差額,應申報為台灣境內的其他所得,適用一般綜合所得稅率(最高 40%),而非海外所得的 20% 基本稅額稅率。
員工認股稅務申報實戰操作指引
以下是員工認股從取得到申報的完整操作步驟,按順序執行即可確保稅務合規。
- 確認獎酬工具類型:向公司人資或財務部門確認你拿到的是認股權憑證、限制員工權利新股、現金增資認股、庫藏股,還是員工酬勞股票,因為各類型的課稅時點不同。
- 記錄關鍵日期與價格:記下認股權取得日、閉鎖期屆滿日(可處分日)、行使日,以及各時點的股票時價與認購價格。這些資料是計算應稅所得的基礎。
- 確認公司是否已申請產創條例緩課:若公司未向國稅局申請適用產創條例第 19-1 條,員工即使符合條件也無法選擇緩課。務必在行使前主動詢問。
- 試算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級距:將認股所得加上其他年度所得,試算是否會跳到更高稅率級距。若會,考慮是否分年行使認股權以分散所得。
- 取得免扣繳憑單:公司在你行使認股權時不會預扣稅款,但會向國稅局申報免扣繳憑單。請確認收到此憑單,作為隔年 5 月報稅的依據。
- 於隔年 5 月申報綜合所得稅:將認股所得填入「其他所得」欄位,連同薪資、利息等其他所得一併申報。若選擇緩課,則在實際轉讓年度才申報。
員工認股在「取得」時要繳稅嗎?
不用。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時,因為尚未實際取得股票,依所得稅法規定不需申報所得稅。課稅時點是在「行使認股權」或「可處分日」,也就是你實際能處分股票的那一天。
認股所得屬於哪一類所得?稅率是多少?
員工認股權憑證、現金增資認股、庫藏股轉讓、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認股所得,均歸類為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的「其他所得」,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,適用 5%~40% 的累進稅率。唯一例外是員工酬勞股票,屬於「薪資所得」。
可處分日的股價低於認購價,還需要繳稅嗎?
不需要。若可處分日(或執行日)的股票時價低於認購價格,代表認股所得為零或負數,依規定全額免稅,也不需申報這筆所得。
什麼是產創條例緩課?最多可以緩課多少金額?
產創條例第 19-1 條允許符合條件的員工,在取得獎酬股票時選擇暫不課稅,延到實際轉讓時才計算所得。每年以取得日時價計算,合計不超過新台幣 500 萬元的部分可適用緩課。超過部分仍須於取得年度課稅,且一經選擇不得變更。
外國公司發的認股權(如美國母公司 RSU),在台灣怎麼課稅?
只要員工在台灣提供勞務,即使認股標的是外國公司股票,行使認股權的價差所得仍屬台灣境內的「其他所得」,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(稅率最高 40%),而非以海外所得的 20% 基本稅額稅率計算。
公司在員工行使認股權時會預扣稅款嗎?
不會。依財政部函令,公司於員工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稅款,但須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向國稅局申報免扣繳憑單。員工應憑此憑單於隔年 5 月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員工認股後賣出股票的獲利要繳稅嗎?
股票賣出價與行使日時價的差額,屬於證券交易所得。依現行所得稅法第 4-1 條規定,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免課所得稅。但須注意,若未來法規修正恢復課徵證所稅,則需依新規定辦理。
免責聲明:本文內容僅供一般資訊參考,不構成稅務或法律建議。個別案件的稅務處理可能因具體情況而異,建議在進行員工認股相關決策前諮詢合格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士。本文資訊以截至 2026 年 3 月之現行法規為準。